张家界运通康辉旅游接待合同
合同编号: KFJFH100614001 签约地点: 张家界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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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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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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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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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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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运通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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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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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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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业务,国内旅游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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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及组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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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
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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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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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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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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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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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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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4-2200222 0744-22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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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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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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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天门路269号运通康辉国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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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订本合同。
2、甲方在报名时,应交纳 元的预付款。
3、如乙方取消接团计划(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乙方退还全部预付款;并按团款的10%赔偿相应的损失;
(2)要求乙方按现合同行程规定另行安排出游。
4、如甲方无故退团,乙方可从甲方预付款中扣除业务损失费(机、车、船退票费、投保费、退房损失费等)。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见行程安排附加表Ⅰ)
1、甲乙双方应严守上述约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为保证甲方旅游安全,乙方建议甲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如乙方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需另行付费,此旅游团报价中不含此保险费。
3、旅游途中所有的行程安排及房、餐、车景点门票以及旅游景点游览时间、内容、购物次数;(见附表Ⅰ)
4、旅游途中需另行付费景点以及报价所含内容;(见附表Ⅰ)
第三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书面确认所转让的第三人。如有费用增加或涉及乘机人机票变更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 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由于甲方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责任自负。
3、 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各种证件、行李物品,各种证件及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因保管、保存不善而损失或丢失的责任自负,甲方应保护随行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的安全,参团老年人应该在乙方的《年长客人参团友情提示》签字。
4、 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5、 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包括火车、汽车、船)或都采取其它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要求,由此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已承担,给乙方或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全部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 甲方应明了和遵守相关旅游经营者行业安全规定,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包括犯罪、过失行为、自己判断失误等)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甲方自负。
7、 甲方自行终止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内,或在自由活动时间内,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自负。
第五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表》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3、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旅游意外保险。
4、 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队,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6、 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7、 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经营者退还或索赔。
第六条:其它责任
1、 由于第三者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双方约定,一旦在旅游中发生事故,受伤害者应当首先追究第三方侵害者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可以委托乙方代理交涉或者诉讼,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指甲方搭乘包括但不限于飞机、轮船、火车、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电瓶车、漂流用具等交通工具,乙方的责任仅限于协助甲方向上列提供相应的服务的经营者或损害的责任索赔,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八条: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继承履行本合同的,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如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而支出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由于甲方所乘坐飞机、轮船、火车、汽车、地铁等交通运输工具延误而造成甲方行程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条:弃团 因乙方自身的过错,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弃置期间甲方发生的合理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条: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财产保险责任(离团不归指甲方明确告知不再随团旅游或私自离团时间达2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乙双方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或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件,如重大礼宾活动、政府行为等)导臻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到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所引致额外费用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道路(铁路)发生交通事故,航空管制等情况发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扩大损失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按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甲、乙五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十三条: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⑴、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⑵、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无故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责任应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⑴、甲、乙双方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
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⑵、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说、警告或事先说明。
b、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⑶、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⑷、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张家界市旅游质监所提出赔偿请示。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旅游局投诉电话:0744-8380193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 章:
签定时间: 签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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